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駿藝術有限公司、江明德、吳嘉琦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亞駿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合法
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㈡提出亞駿藝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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