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849號
TCDV,105,司促,21849,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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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洪嘉禧即洪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當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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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