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736號
TCDV,105,司促,21736,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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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3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信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
  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信錡於民國100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3月25日
    起至民國107年04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5%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0年10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
    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0月26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0元整,及
    自民國10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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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