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50號
債 權 人 三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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