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549號
TCDV,105,司促,21549,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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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姿婷黃佩棋之繼承人、李育暄即黃
佩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李育「暄」亦或李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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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