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姿婷即黃佩棋之繼承人、李育暄即黃
佩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李育「暄」亦或李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