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6號
債 權 人 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思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名稱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或「
森林公園壹號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㈡請提出104年2月1日到105年2月止管理費新臺幣壹萬柒仟
壹佰陸拾元之計算明細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