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546號
TCDV,105,司促,21546,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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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6號
債 權 人 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思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名稱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或「
   森林公園壹號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㈡請提出104年2月1日到105年2月止管理費新臺幣壹萬柒仟
   壹佰陸拾元之計算明細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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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