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貴勤、徐文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民國105年6月26日之依據為何?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一四點一七之依據為何?(與動產貸款契
約之約定利息不符)
㈢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伍拾玖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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