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545號
TCDV,105,司促,21545,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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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貴勤徐文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民國105年6月26日之依據為何?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一四點一七之依據為何?(與動產貸款契
   約之約定利息不符)
  ㈢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伍拾玖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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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