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39號
債 權 人 林進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義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期為何?(因與聲請狀所附之
本票影本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