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377號
TCDV,105,司促,21377,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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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
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永翰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本件已到期部分之金額為何?並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
   金額(就未屆期之服務費,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
   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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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永翰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