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志佳
債 務 人 林振庭
債 務 人 古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志佳前就讀國立水里商工時,於民國100
年8月26日邀同債務人林振庭、古美玉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
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0年8月26日起至債務人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
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
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4月1日,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62%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
率為2.6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志佳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10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振庭、古美玉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3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四)利率資料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31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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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古美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953元 │志佳、林振│3月01日起 │ │ │
│ │ │庭 │ │ │ │
├──┼───┼─────┼──────┼──────┼───────┤
│ 002│新臺幣│古美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15017 │志佳、林振│3月01日起 │ │ │
│ │元 │庭 │ │ │ │
├──┼───┼─────┼──────┼──────┼───────┤
│ 003│新臺幣│古美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9138元│志佳、林振│3月01日起 │ │ │
│ │ │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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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古美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53元 │志佳、林振│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古美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17 │志佳、林振│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古美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38元│志佳、林振│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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