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880號
TCDV,105,司促,20880,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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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盧錦煌、陳
玉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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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