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
債 權 人 張振益
債 務 人 龍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①票號UE3877396、UE3877397、
UE3877398、UE3877399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②
票號UE3877400未屆清償期,依法不合)。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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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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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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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3月31日 │300,000元 │105年3月31日 │UE3877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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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4月30日 │300,000元 │105年8月9日 │UE3877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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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5月31日 │300,000元 │105年8月9日 │UE3877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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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6月30日 │300,000元 │105年8月9日 │UE3877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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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7月31日 │300,000元 │105年8月9日 │UE3877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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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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