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664號
TCDV,105,司促,20664,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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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64號
債 權 人 星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修
債 務 人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零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
  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
  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
  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UA5949191之臺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為民國105年7月29日,有退票
  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向票據
  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支票付款
  提示日如上所載,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
  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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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