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57號
債 權 人 李素琴即金德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弘胤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已付
工作款15萬元之相關證據或釋明?
㈡提供計息之到期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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