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657號
TCDV,105,司促,20657,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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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57號
債 權 人 李素琴即金德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弘胤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已付
   工作款15萬元之相關證據或釋明?
  ㈡提供計息之到期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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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