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8號
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秋福即百薪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
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給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
部分,並表明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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