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623號
TCDV,105,司促,20623,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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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3號
債 權 人 呂麗花即新中原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府授
   經商字第104079761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提出代墊款項新臺幣153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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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