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622號
TCDV,105,司促,20622,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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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
債 權 人 得益工業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皆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得益工業儀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相對人非飛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㈣①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②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發票2張總金額100800元與
    貨款160440元,二者不一致,請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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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益工業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非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