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85號
債 權 人 弘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德
債 務 人 詹江美寶
債 務 人 詹鎮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
叁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貳拾元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②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本支付命令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票號AB0000000因提示日前之利息
請求依法不合)。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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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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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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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3月31日 │19,390元 │97年3月31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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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3月31日 │72,460元 │97年3月31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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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年4月30日 │31,000元 │97年4月30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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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7年5月31日 │36,420元 │97年6月2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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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7年6月30日 │48,750元 │97年6月30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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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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