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385號
TCDV,105,司促,20385,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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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85號
債 權 人 弘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江美寶詹鎮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詹鎮懋即鎮懋保修廠96年5月購買汽車材料釋明資料
   。
  ㈡提出積欠282133元貨款之釋明資料(不是借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出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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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