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林岱
債 務 人 常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岱為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於民國(
下同)96年邀同債務人常玉花、案外人林得郎為連帶保
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整,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林得郎於104年03月30日死亡,
其繼承人林岱、林銘雁、林亦容、林得富、林淑惠、林
淑錦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林
岱、常玉花自應還日105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70,47 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連帶債務
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各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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