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
債 權 人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債權人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與聲威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
㈡利息請求自民國105年7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存證信函寄件人為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事
實為何?
㈣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請求標的欄與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欄不符)
㈤請提出服務費15萬元之契約書影本。(因所附契約書金額
為25萬元,且契約書第2頁漏附)
㈥確認許瑞貞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㈦債務人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地址為何?並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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