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077號
TCDV,105,司促,20077,201608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7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張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郭俊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16466779、0980489914、093403
  8411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102年11月17日將上開門號
  過戶於債務人。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6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979517323之行動電話服務。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