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889號
TCDV,105,司促,19889,201608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9號
債 權 人 王麗雪即迎利茶葉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清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金額$12425計算來由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