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813號
TCDV,105,司促,19813,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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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13號
債 權 人 貝多芬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張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牛孟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㈢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7,902元是否有誤?(因卷附存證信
   函總計似為27,909元)
  ㈤向繼承人定期催告之事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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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