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795號
TCDV,105,司促,19795,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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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
債 權 人 李胤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耀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車牌3559-X2之所有權人為債權人所有之相關釋明文
   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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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