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
債 權 人 李胤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耀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車牌3559-X2之所有權人為債權人所有之相關釋明文
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