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747號
TCDV,105,司促,19747,201608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珮宜
債 務 人 黃仁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吳珮宜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
     仁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
     金額54 ,62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吳珮宜自應還款日民國105年04月13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4,620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黃仁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
     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