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617號
TCDV,105,司促,19617,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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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珮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珮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04357889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5年07月27日止累計188,012元正未給付,其中175,
  823元為消費款;10,989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珮璇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2%│
│  │161804│     │7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珮璇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019 │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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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