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92號
TCDV,105,司促,19592,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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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2號
債 權 人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
   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陳宏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依狀附票據及退票
   理由單所示發票人應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陳宏昌
  ㈢請釋明請求提示日(退票日)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按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故債權
   人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105年5月6日前之
   利部分,應屬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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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