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82號
TCDV,105,司促,19582,2016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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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
債 權 人 賴俞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惟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係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請 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帷溱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提供債權證明票據中,是屬公司票,並不含李惟溱個人,經本 院於105年8月3日發補正裁定,命其確認債務人為何者,並提 供有關對其債權證明,聲請人嗣於105年8月10日之補正狀中 並未針對上述之情形加以提供釋明,此對於其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難認為合法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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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