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
債 權 人 鄭忠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文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支票1紙(票號:HX0000000)之債務人是否為徐文
電?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附表票號HT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因6月無3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