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73號
TCDV,105,司促,19573,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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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
債 權 人 鄭忠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文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支票1紙(票號:HX0000000)之債務人是否為徐文
   電?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附表票號HT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因6月無3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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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