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71號
TCDV,105,司促,19571,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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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1號
債 權 人 黃慧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忠燁蔡念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㈡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㈢請確認債權人姓名「黃慧茹」,究為黃或黄,請提出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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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