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03號
TCDV,105,司促,19503,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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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曾振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振亮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7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5年4月16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79,25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三)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項規定,利息請求所適
  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
  率百分之15計算。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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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