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379號
TCDV,105,司促,19379,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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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79號
債 權 人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債 務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②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查億鑛工程有限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係由凱鴻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聲請人主張其自發票人交付之支
  票,並均由另一債務人張帆背書,依票據法,應負連帶給付票
  款責任等語,惟查,就整張票據論屬背書不連續,故債權人無
  法對張帆行使追索權。)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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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