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375號
TCDV,105,司促,19375,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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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75號
債 權 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佑宇許閔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係依借貸或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如為前者,請補
   相關釋明;如為後者,依狀附釋明資料所示,發票人似為
   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請確認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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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