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75號
債 權 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佑宇、許閔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係依借貸或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如為前者,請補
相關釋明;如為後者,依狀附釋明資料所示,發票人似為
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請確認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