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債 權 人 蔡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
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
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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