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8號債 權 人 王友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票號DD0623924附表與支票影本之金 額不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