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087號
TCDV,105,司促,19087,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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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債 務 人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元,及其中⑴新
  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⑵
  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
  ⑶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
  日起⑷新台幣貳拾萬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川甘、蔡馥如、陳
  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有限公司、陳
  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
  付命令,然由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系爭支
  票之發票人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經本院於105年7月28日裁
  定命其補正對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
  、陳堂寶、鴻遠壓克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然
  債權人僅稱陳川甘為該公司之董事,該公司為獨資公司,故
  陳川甘為債務人,而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
  陳堂寶吳道基同意口頭約定為連帶保證人,樺蒼精密有限
  公司、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互為母子公
  司,故亦為債務人云云,其仍未釋明與債務人陳川甘、蔡馥
  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有限公
  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
  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該部分支付命令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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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