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74號
TCDV,105,司促,18974,2016081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4號
債 權 人 楊金御即楊智強
債 務 人 戴義修即戴岐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戴義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岐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就
  繼承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逾
  此範圍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