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4號
債 權 人 楊金御即楊智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東即戴岐君之繼承人、戴義修即戴岐
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併具狀更正(
依台端所提戶籍謄本所載,戴東已於民國75年2月6日由徐
光輝單獨收養,從養父姓,故現為徐光輝養子,姓名為徐
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