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74號
TCDV,105,司促,18974,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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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4號
債 權 人 楊金御即楊智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東即戴岐君之繼承人、戴義修即戴岐
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併具狀更正(
   依台端所提戶籍謄本所載,戴東已於民國75年2月6日由徐
   光輝單獨收養,從養父姓,故現為徐光輝養子,姓名為徐
   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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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