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50號
債 權 人 鄭昀容
債 務 人 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俊龍
○ 號
債 務 人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甘
一、㈠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
務人陳俊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影本2紙
,債務人陳俊龍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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