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
債 權 人 文祥真
債 務 人 騰瑄自動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
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有關確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此項裁定經送達於債
權人,並於105年8月1日重新陳報本院,此有陳報補正書狀在
卷可證。
債權人針對陳俊龍是否亦為債務人方面,並未提出有關合法
之證據或其他之法律依據作為輔證,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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