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625號
TCDV,105,司促,18625,2016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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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債 權 人 林鎮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江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吳明珠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補其相關釋明資料,及其住 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若吳明珠 亦為本件債務人,請釋明翁江山吳明珠為連帶給付之依據 為何?㈢債務人翁江山之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㈣補原債權釋明文件影本。㈤確 認請求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之意旨為何?(按訴訟費用之 裁判,係屬法院終局裁判時之職權事項,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8月1日補正狀內逾期迄未補正原債權釋明文 件,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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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