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五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九八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起受僱於現代管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現代管家公司),並派駐在台中市○○路○段四三六巷四五號「傑出名門 」大廈擔任管理員,負責向大廈住戶收取管理費、停車位租金、房屋租金後,再 轉交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甲○○因積欠賭債,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同年五月三日止,連 續向如附表所示之住戶及停車位承租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停車位租金及 房屋租金等,共計新台幣二十四萬零四百一十七元,加以侵占入己,供己還債之 用。嗣甲○○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離職,無法繳出前開款項,始為現代管家公司 發現上情。
二、案經現代管家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現代管家公司代理人林錫駿 於偵查時指述情節相符,且有傑出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費憑證影本四十六 紙及統一發票影本四紙附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數次侵占 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係自八十九年三 月起開始為侵占犯行,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稱其係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始將 收取之管理費等未繳回大廈管理委員會,經查卷附傑出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收費憑證影本四十六紙及統一發票影本四紙,其上所載收費日期均為八十九年四 月及五月,是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有為侵占犯行,因公 訴人認該部分與已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該部分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 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刑章,其於犯後 自白犯行,並具悔意,是其經此次刑之宣告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 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管理費部分:
編號 住戶名稱 金額(新台幣)
1 張國楨 六千五百八十元
2 郭志銓 四千四百九十六元
3 黃秀英 四千四百七十元
4 柯志強 二千七百零五元
5 劉培德 三千五百八十元
6 張景峰 五千五百八十元
7 劉宜佩 一萬零七百四十元
8 蔣平台 五千三百零六元
9 游智慧 二千九百八十元
10 尉善揚 一千六百一十元
11 黃永安 一千三百七十八元
12 童素貞 一千元
13 魏茂華 五千五百八十元
14 林月冠 六千六百八十元
15 楊薏菁 三千六百零六元
16 李同澤 四千六百九十六元
17 張國楨 六千五百八十元
18 鍾瑞琴 四千五百八十元
19 王志峰 六千五百八十元
20 謝惠如 五千五百八十元
21 曾文二 五千五百八十元
22 鍾淑娟 三千九百八十元
23 王國雄 四千八百八十六元
24 林佩玲 七千二百一十元
25 陳素香 四千六百九十六元
26 黃春明 四千五百八十元
27 楊榮安 三千六百零六元
28 顏煥庭 四千六百九十六元
29 王宗連 四千五百八十元
30 謝武郎 四千五百八十元
31 陳俊吉 三千八百六十元
32 林怡如 一千四百零八元
33 徐榮陽 二千八百六十元
34 黃偉洲 三千六百零六元
35 張杏如 四千五百八十元
36 汽車公會 一千五百三十六元
37 汽車公會 一千五百三十六元
38 陳佩君 三千八百六十元
39 劉光耀 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元
40 江華光 四千八百零四元
41 王耀璋 四千四百九十六元
42 孫錦昭 五千六百八十元
43 黎吳玉英 五十元
44 黃永安 二萬一千八百四十元
45 黎吳玉英 四千五百八十元
46 蘇世要 三千五百八十元
(二)租金部分: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1 十七號停車位租金 四千五百元
2 四十三號停車位租金 四千五百元
3 七號停車位租金 二千元
4 房屋租金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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