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債 權 人 笪曦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梓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洪梓峻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求之釋明。」此項裁 定已於105年7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