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350號
TCDV,105,司促,17350,2016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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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50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債 務 人 陳劉速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劉速妹發給支付命
  令,惟債權人僅提出借款金額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借款契
  約書,就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部分並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僅陳稱該借款契約書載明流抵
  約定,故於債務未受清償抵押物移轉於債權人時,債務人需
  依約賠償債務不履行所衍生之相關執行費用、移轉程序之相
  關費用及全部損害共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云云,然該借款
  契約書僅有流抵約定之記載,並無從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有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此部分之
  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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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