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51號
TCDV,105,司,51,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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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郭振鋒
      林明禧
      鈞大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
  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
  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
  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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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大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