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93號
TCDV,104,重訴,693,2016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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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陳玉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宜瑾
被   告 謝宜芯
兼法定代理 翁鈺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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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