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05號
TCDV,104,重訴,205,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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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元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肇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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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