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元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肇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