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77號
TCDV,104,訴,977,2016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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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和燊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世合建材商行即朱捷盛
上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4年度建上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55號給付工 程款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 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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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