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60號
TCDV,104,訴,2960,20160815,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60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吳駿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為「原判決廢棄」,應係針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
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783,9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