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60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吳駿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為「原判決廢棄」,應係針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
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783,9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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